福州第十九中学学校章程发表时间:2010-11-18 10:05来源:本站原创 福州第十九中学学校章程
校 训:爱国 守纪 求实 竞取 一个办学宗旨:让每一位学生健康成长 二个办学理念: (1)让每一个学生每天进步一点 ,让每一个学生每天提高一点。 (2)努力教好每一个学生,为学生终身发展负责。 三个办学目标: 发展目标: 学生进步 教师发展 家长满意 建设目标:师资优良 设施完备 环境优美 管理目标:质量立校 文化兴校 科研强校 四个办学愿景: (1)求学之地:有名师、有底蕴、好学风、好环境; (2)文明之家:尊师重教、文化氛围、整洁有序、文明礼貌; (3)成长摇篮:校园不仅是学生成长的园地,也是教师发展的场所; (4)健身之所:有歌声、有欢乐、张弛有度。
福州第十九中学学校章程(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章 后勤管理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六章 学生 第七章 对外合作交流
学 校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法规,深化素质教育,全面推进学校教育现代化建设,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和谐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为提高学校依法治教水平,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福建省福州第十九中学 英文名称:FUZHOU NO.19 MIDDLE SCHOOL 校 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庆城路16号 网 址:/Article/Index.asp 学校是公立全日制普通初级中学,学制为3年。现为福建省示范初中校。 第三条 1.学校办学宗旨:让每一位学生健康成长! 2.校训:爱国 守纪 求实 竞取 3.办学理念:让每一个学生每天进步一点 ,让每一个学生每天提高一点。努力教好每一个学生,为学生终身发展负责。 4.校徽:福州第十九中学 5.校旗: 6.校歌: 第四条 学校按《教育法》中基础教育培养目标的具体要求,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指导,努力培养人格健全、基础扎实、个性突出、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备主动发展意识和终生学习能力的优秀人才。 第五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全员聘任制、岗位责任制、结构工资制、考核奖励制等内部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1.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按照上级制定的计划招收学生; 4.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5.在上级规定的政策范围内,给学生颁发毕业证、结业证或肄业证; 6.管理本校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7.管理、使用本校的场地、校舍、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本校教育教学活动进行非法干涉; 9. 行使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办学责任,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由福州市教育局任免。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工作。学校党支部保证、监督校长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民主监督,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 第八条 学校在校长领导下,设立办公室、德育处、教务处、总务处、团委、教研室,各处室设主任、副主任,各处室分别承担相应职能: 1.办公室:协助校长协调各处室之间的工作,负责学位领导班子例会、行政办公会议、教职工会议记录,考勤、档案、对内对外宣传,学校各类创建考核,收、制、发文件等工作。 2.德育处:负责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管理、思想教育工作,班主任队伍建设及考核、全校性学生活动等工作。 教务处:负责教学工作的策划和教务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图书室、实验室、文印室的管理。 3.团委:负责学生团队活动、组织志愿服务活动。 4.总务处:学校做好校舍、财产、财务、食品卫生等后勤保障工作。 5.教研室:负责做好校本教研、教师业务发展、职评、综合实践活动等工作,负责心理辅导室的建设。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各项工作。 (一)校长的职责 1.校长作为学校行政负责人,对外行使法人代表的职责,对内领导学校全面工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法令、法规、指示、决定,完成学校的教育教学任务。 2.聘任中层干部,建立学校领导班子。协调领导班子各成员的关系,发挥班子的领导作用。 3.领导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学期工作计划,运用督促、检查、总结等手段促使规划和计划的完成,实现学校工作目标。 4.指导学校各部门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学校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5.在学校各级干部的协助下聘任、考核教师和职工,合理实施奖惩。 6.领导学校各项重大改革工作,不断提高办学效益。 7.沟通学校对外联系渠道,争取社会支持办学。 8.改善办学条件,完善教学、生活装备和设施。 9.勤政廉政,率先垂范。离任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 (二)校长的权力 1.决策权: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有决定权。 2.人事权:有任免学校干部的建议权;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与党组织共同研究决定聘任中层干部;按照教职工使用管理权限,聘用教职工。 3.奖惩权: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4.财经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和基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 5.招生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招收小学毕业生。 第十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各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党组织的职责和任务 1.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和监督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指示在本校的贯彻执行,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深化教育改革,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新生,为社会输送高素质的劳动者。 2.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党组织的考察情况,讨论决定有关干部管理工作。 3.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支持和协助校长做好德育工作,保证和监督学校落实德育工作。 4.参与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师资队伍建设、基本建设、经费管理以及学期、学年工作计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和帮助校长开展工作,保证和监督学校行政全面完成教育、教学等任务。 5.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6.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7.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8.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监督学校工作、行使民主权力、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和基本形式。依据《中国工会章程》,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教代会接受党组织的领导。教代会代表以教职工为主体,由全体教职工选举产生。教代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以下职权: 1.支持校长行使职权,动员教职工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完成学校的各项工作。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 2.听取并讨论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校务公开工作以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有关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3.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方案、校内结构工资制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奖惩办法、福利待遇以及其它与教职工切身权益相关的方案。审议通过的方案由校长颁布实施。未经审议或经审议表决未能通过的方案不得实施。 4.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部署,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并对被评议者的奖惩提出建议意见。民主评议应与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干部工作相结合。 5.教代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教代会进行选举和表决,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6.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并承担下列主要工作任务:在党总支领导下负责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或增补教职工代表;做好教代会的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工作;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受理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闭会期间,如遇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学校领导班子例会是学校最高行政会议,主要任务是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和行政工作计划,研究、决定学校行政的重大事项。会议由校长主持,党总支书记、全体副校长和工会主席参加。校长在会前提出会议的主要议题,与会人员做好出席会议的准备工作并严肃认真地参与讨论,最后由校长作出决定并负责组织实施。会议须做好记录,建档备查。学校领导班子例会原则上每周举行一次,要明确时间,列入校长工作日程表。必要时也可临时召开。 第十四条 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度,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级全体党政负责人、行政职能部门、工会和团委主要负责人。主要任务是校长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和校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布置阶段性、日常性和突发性的工作任务,明确任务要求,研究完成任务的方法,检查、总结完成的情况,使学校各项工作稳步有序地按既定目标前进。学校行政办公会议一般为每周一次例会,排入学校日程表,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或变动日程。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有关学校发展、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师生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学校有关学生招生、保送、评先、评优等涉及学生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家长委员会,鼓励家长关注学校事务,引导家长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配合年级组开展日常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贯彻国家颁布的《中学德育大纲》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实行全员德育。积极推进体验式德育网络构建,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基础道德、生命健康、现代文明等教育;不断完善学生管理制度和评价体系,整合德育资源,促进学生形成科学的世界观、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成为以自主发展为特征,具有高水平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及地方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课程,设置基本要求。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努力构建具有学校特色的,具有层次性、多样性和选择性的,满足学生自主发展要求的学校课程体系;建立与课程体系相适应的教学、科研、课程信息管理、课程与教学评价、课程资源开发及学生管理等规章制度,保障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改革的稳步推进。 学校模范执行国家教学计划,按要求开足开好各类课程;按国家规定控制学生在校时间;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考试和考查;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学生用书的要求,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用书目录”选择教材、教辅资料;学校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以校长室为领导,教务处负责并指导教研组、备课组和教师开展日常教学工作的教学管理体制。教研组工作实施组长负责制,教研组长按学校相关要求,负责具体制定并落实本教研组的教学计划、进行教学常规管理、组织教学质量评估等方面的工作,领导本组开展教育教学科研,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率。教研组下设年级备课组,备课组工作由备课组长负责,备课组长按学校相关要求,负责组织落实本年级本学科的集体备课、质量评估、课堂改进等具体事项。 第二十条 学校按年级设立年级组(年段)。年级组(年段)在学生处、教务处的领导下负责本年级教育教学工作的协调与落实。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负责班级学生的组织、管理和指导工作,负责协调本班各学科教学工作,并与学生家长做好联系沟通工作。 学校严格学生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招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工作。不招复读生。 第二十一条 认真执行《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例》,确保学校的体育、艺术和卫生工作正常开展,积极开展生命教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 加强实验室、图书馆、信息中心等教学场所的建设,满足教育、教学、对外宣传和管理的需要。努力构建数字化校园,满足师生自主发展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高级教师、特级教师组成的学术指导委员会,在教育教学工作、教育改革、yth2206游艇会和培养青年教师等方面发挥学术指导、学术交流、学术研究、学术评价等作用。 第二十四条 切实加强yth2206游艇会工作,鼓励支持教师投身教育教学科研,落实学校科研兴校的发展战略。参与国家、省、市级课题申报及研究,并做好相关课题的成果转化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保障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凡停课半天,需经校长批准,凡停课一天以上,需经市教育局批准。
第四章 后勤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坚持后勤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体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理念。勤俭节约,讲求实效,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要管好用好学校经费,开源节流,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学校按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有关费用,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积极依法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争取社会捐赠,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合理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完善财务监督机制。严格执行年度经费预算制。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和审查。 第二十九条 完善校产管理制度,加强校产管理工作。坚持统筹规划、保证重点的原则,提高校产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严防各种事故的发生。发生事故要及时上报和妥善处理。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保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全体教职工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准则,遵守校纪、校规,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关爱学生,热爱教育,精通业务,教书育人,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和其它各项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尊重教师,尊重人才,尊重知识。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显著或有突出贡献的,应得到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实行校内结构工资制,推行全员聘任制,不断完善适应教育教学改革要求的学校人事管理体制。学校对编制内教职工实行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定期组织教职工进行体格健康检查。 第三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方面的改革和试验,鼓励教师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考评。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和其它规章制度并导致不良后果的教职工给予教育、批评和处罚。教职工对所受处罚不服者,可按规定提出申诉,学校工会负责受理申诉事项。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依照法律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办公室具体负责离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六章 学生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凡是按照招生规定正常录取或按正常手续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学生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必须遵守学校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 学生的权利 1.接受平等教育。如受到学校或教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提出申诉。 2.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 3.完成规定的学业后,按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4.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参与评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生的义务 1.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严以律己,规范行为,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水平。 3.勤奋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任务,立志成才。 第四十二条 学校团组织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对青年学生的教育引导工作。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 团组织与学生会是学校、教师与学生之间沟通的桥梁,应配合学校努力创造和谐、健康、向上的校园人际环境。学校鼓励、支持旨在推进自主发展的各种学生社团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或特长明显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其它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和处罚,学生对所受处罚不服者,可按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帮助他们申报资助助学金,发放营养餐券保证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对外合作交流 第四十五条 学校重视与兄弟学校建立多种形式的教育合作关系,寻求优质教育教学资源的共建共享。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福州市教育局备案后生效。如有需要,本章程将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修订。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各职能部门依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制订部门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条款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四十九条 原有学校规章制度中如有条款与本章程相抵触,原规章制度相关条款一律予以修订或废止。 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福州第十九中学校长室。
文章分类:
学校简介
|